如何合法支付員工薪水?薪水計算方式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在薪資結構裡,包含有那些給付和應扣明細?經常性給付工資與平均工資的定義?加班費、資遣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等等,都以這篇文章明白表達。
關鍵知識!薪資、請假、補償的基準要如何計算?
當員工申請加班費或請事假、病假、補償等狀況時,法律規定的薪資計算方式各有不同。雇主可以參考下列不同情境的計算方式,避免因算錯而違反法律。
加班費、請事(病)假 的薪資計算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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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事假應扣薪資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請假時數 |
請普通傷病假應扣薪資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請假時數 x 50% |
加班費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加給倍數 x 加班時數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員工每月工資額 ÷ 30 ÷ 8(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4-1 條)
(員工每月工資除了底薪,也應計入每月其他具勞務對價關係之「經常性給付工資」項目,例如:每月伙食費、每月績效獎金,但不計入加班費,詳細參見勞動部「工資」之認定與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新舊制類型 | 資遣費的薪資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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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資遣費 | 每滿一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算)。 |
新制資遣費 | 每滿一年發給 ½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最高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 |
民國94年7月1日前在職者,才有機會適用舊制。
平均工資計算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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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工資 | 事由發生日之前的六個月總工資除以總日數。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期間總工資除以總日數。 |
月平均工資 | 事由發生日之前的6個月工資除以6;或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 |
例如:某勞工工作未滿六個月,在職區間為108年1月1日至5月10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規定「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不列入計算):
(一)日平均工資:應自1月1日計算至5月9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4個月又9天總日數(31天+28天+31天+30天+9天)。
(二)月平均工資:1月1日至5月9日期間(跨越1月至5月)每月之平均日數為(31天+28天+31天+30天+31天)/5=30.2天,則該名勞工之月平均工資應為「(每日)平均工資」X30.2天。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
特休未休折算薪資的計算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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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未休折算薪資 | 一日工資 x 未休天數 |
以月薪制為例,「一天特休薪資」 = 最近 1 個月所得經常性工資(但不計入加班費)÷ 30天。
每月薪水計算要注意什麼,才能不被罰呢?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的規定,雇主發薪時必須提供【薪資明細】予員工,不侷限紙本或電子等各形式,但必須保存五年備查。違反者可被處新臺幣 2-100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薪資明細跟薪資清冊不同,薪資明細無須員工簽名或蓋章。薪資明細需要記載有以下項目。
-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本薪、獎金、加班費、各項津貼等)。
-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事假、病假、缺勤、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等)。
- 實際發給之金額(給付淨額)。
若有特休假、加班補休假等天數,建議也可列出。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之參考範本。
想給員工禮券當薪水?要注意這些事情!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雇主發給員工薪水原則上應該要支付「現金」,但符合以下條件時法律允許可以用「實物」方式當作部分薪資給付。違反者可被處新臺幣 2-100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明定於勞動契約中,經過員工同意並簽名。
- 以實物給付部分薪水時,折算方式應公平合理。
- 工資之給付只能一部以實物給付,不能全部。
- 實物折算現金加上現金的總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 實物應適合員工及其家屬需要。
部分工時人員的薪資不宜採用實物折抵方式,參見僱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固定津貼能否有條件取消呢?
明定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所發放的薪資、獎金、津貼等項目,原則上不得任意取消,若違反,可處新臺幣 2-100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明定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的津貼項目,變更須經勞工同意後才能實施。例如:給付項目、方式、時間、金額等。
- 變更之項目非明定於勞動契約時,由勞資雙方友好協商,得考量必要性、衝擊程度、有無補償措施等。
員工加班費用怎麼算?你需要知道這些!
STEP1 | 先計算員工的加班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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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加班 | 加班時數 = 當天實際工作時間 – 法定正常工作時間 |
假日(含特別休假)加班 | 加班時數 = 當天實際工作時間 |
STEP2 | 再計算員工每小時的時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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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計算方式 | 月薪制員工每月工資÷每月30天÷每天8小時 |
STEP3 | 用時數X時薪=加班費,但加班費有不同時薪級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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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加班 | 加班第 1-2 小時:原時薪的 1⅓ 以上 / 小時 加班第 3-4 小時:原時薪的 1⅔ 以上 / 小時 #平日工作時數上限為 12 小時。 |
休息日加班 | 加班第 1-2 小時:原時薪的 1⅓ 以上 / 小時 加班第 3-8 小時:原時薪的 1⅔ 以上 / 小時 加班第 9-12 小時:原時薪的 2⅔ 以上 / 小時 |
國定假日、 特休假加班 | 加班第 1-8 小時:均發給 1 日日薪 加班第 9-10 小時:原時薪的 1⅓ 以上 / 小時 加班第 11-12 小時:原時薪的 1⅔ 以上 / 小時 #加班第1-8小時,不論實際工作時間,均加發1日日薪。 |
可利用勞動部的【加班費試算系統】,填上工資和時數,就可以計算出加班費。
無薪假?如何做才不違反勞基法?
如果公司因為景氣不佳需要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則需要與員工進行協商並報備主管機關。如果雇主未經員工同意,強制員工配合減少工作時間,或讓月薪制員工在減班期間的薪水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將被處以新臺幣2-100萬元的罰款,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雇主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可參考勞動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作時間協議書(範例)」,明確以下重點 :
- 減班休息期間的起訖日及工作時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 減班休息期間的工資(月薪制員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如雇主有虧損、業務緊縮等情事且持續相當一段時間(註1),得依法資遣資遣員工,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註1:持續一段時間是多久 ?
需以個案判定,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91號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意旨可參,因此在企業虧損或業務緊縮持續一段時間,如近一兩年來,因疫情原因,許多企業面臨停業之情況,在公司無收入也無法調動員工,無其他手段能幫助勞工之情況下,始能採用這款資遣員工。
員工遲到早退,或疏失造成公司損失,你能拒絕支付薪水嗎?
雇主依法需要給付工資給員,不得以扣薪作為懲罰手段。若違反法令,可被處台幣2-100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但是,員工沒有提供勞務,在不溢扣的前提下,雇主可依照比例「不發給工資」,參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
當員工因為過失造成公司財產損害時,因為雇主不得以扣薪作為懲罰手段,所以需要雙方在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確認後,且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扣除薪資金額作為賠償。若有任一方不同意,得申請法院協調或訴訟,惟薪資仍應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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