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是企業應繳的所得稅,根據「營所稅法第71條」每年五月需要計算、申報繳納。創業初心者需要了解,營業稅由買方負擔,公司只是代徵代繳;真正由公司負擔的稅金是營所稅,相較於佔營收總額5%的營業稅,營所稅只是公司淨利的20%,並不多。
營所稅的稅率?
自109年開始,營所稅的稅率全面調整為20%。每年五月要計算的標的是公司的課稅所得額(淨利),並分成了三種級距如下清單。(P=課稅所得額)
- P在120,000元以下,免徵營所稅。
- 120,000元<P≦200,000元,營所稅=(P-120,000)×1/2
- P超過200,000元,營所稅=P×20%
國稅局有提供營所稅線上試算系統。
營所稅的課稅所得額怎麼計算?
營所稅的課稅所得額是以公司收入減去成本和管銷費用後的餘額為基礎,再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級距進行計算。其中管銷費用包括員工薪資、租金、水電費、保險費、折舊費用、攤銷費用、利息費用等等。
請留意只有與營業相關的支出憑證才能被認列,有些模棱兩可的憑證,另會需要檢附佐證文件才能適用。例如 : 住宿費發票究竟是私人花費,還是洽公費用呢?就會需要有佐證文件。參見發票憑證如何整理提供給事務所。
營所稅的申報方式,有那些選擇?
公司可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營業稅申報方式,以下列舉五種常見的方式,因為所需時間不同,記帳費用也會隨之不同:
一、擴大書面審查申報
這是適合小型公司的申報方式,尤其是初創企業在還沒有完善內部會計環境前,負擔較小。國稅局會依據全國各行業申報的平均課稅所得額,制定出不同行業的書審率(純益率),只要符合條件,且公司年收入小於三千萬新台幣,即可採用年收入乘上自身行業別書審率計算課稅所得額。由於公司已按同業平均純益率繳納稅款,所以被稅務機關審核的機率較低。
二、所得額標準申報
此方式與擴大書面審查申報相似,國稅局會根據各行業制定所得額標準率,稅金較書審率高一些,但被稅局查核的機率相對更低。同時,年收入超過三千萬的公司也適用此方式。
三、同業淨利率標準申報
此方式是依據過去各行業的申報內容,制定出各行業的淨利率標準率,稅金比所得額標準高一些。若無重大異常,通常不會再被查核。
四、查帳申報
稅金的計算與以上三種方式不同。課稅所得額並非使用部頒的各行業標準率計算,而是核實認定。首先,企業必須符合營所稅對於收入、成本、費用的認列規定,然後計算全年收入減去相關成本、費用後的利潤,該利潤為課稅所得額。儘管這個數字有可能是負數,但它同樣容易被國稅局查核。當稅務局檢查憑證時,企業必須提供公司的金流、物流、資訊流、發票憑證、經營事實、佐證資料、庫存盤點以及人員投保等等資料,以便進行核對。若不符規定,可能會有補稅加罰的稅務風險產生。
五、簽證申報
基本上就是查帳申報,但在此基礎上加上會計師的抽查審核以及簽證背書。這可以降低被查核的機率,但也需要支付簽證費用。通常適用於年營收億元公司、實收資本額三千萬的公司、銀行貸款三千萬的公司以及需要盈虧互抵的公司。
- 總結以上五種申報方式,查帳申報和簽證申報因為相當嚴謹,並且公司是取得所有憑證的源頭,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內部會計管控和對外來憑證的稽核,才適合使用。
- 並非自己認為OK,就等於符合稅法規定,如果與標準相差甚遠,甚至有可能沒有會計師敢簽署簽證報告。
- 書審申報、所得額申報以及淨利率申報很適合於初創企業,想要簡單申報,同時希望降低被國稅局查核的企業。因為它們已按照國稅局部頒的同業標準進行納稅,所以被查核的機率自然會比較低。
公司跟行號的營所稅比較?那個適合我?
成立公司或行號組織,都需要申報營所稅。公司的營所稅稅率是20%,稅後盈餘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就像股東收到台積電的股利一樣,也需要計算個人所得稅。台積電的股利中,有內含8.5%(上限8萬元)的可扣抵稅額。如果個人有綜所稅要繳,可用來抵稅;若沒有,可用來退稅。如果個人所得較高,也可選擇改採股利單獨用28%課稅,就不用再合併個人其他所得,可避免綜合所得稅率跳升至30%或40%。
行號組織申報營所稅,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不需繳納,而是全額直接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計算,稅率級距從5%到40%不等。
因為選擇成立公司或成立行號組織是一開始就決定的事,但每個人的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內容、金額、扶養人數,都有可能不同。所以,營所稅的比較只是其中一個參考點,而且變化太多。長遠來看,還是要有其他更多的選擇方向要考慮,例如公司或行號對未來的發展、募資的能力、法律責任的風險,每一種選擇都有其深遠的影響。
營所稅的罰則?
營所稅的罰則很多,選其中最常聽到的「漏稅罰」來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無論是漏報收入,或多報支出,都會造成漏報所得額除了補本稅外,還會有二倍或三倍以下的罰鍰。
常見的營所稅八大錯誤態樣如下所列:
- 營利事業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各項補助款等收入。
-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 營利事業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 營利事業誤列報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
- 營利事業誤列報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 營利事業誤列報超過限額部分之費用或損失。
-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時,該境外所得之計算,應以其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卻誤以該筆境外收入認列為所得額。
- 營利事業將未依法律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未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項目,誤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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