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簽約:公司請員工前必須知道的9件事

請員工的9件事

公司請員工,從徵才開始建立一份好的勞雇關係。勞動基準法一修再修,如果還用過往思維徵才的話,當心容易有罰鍰產生。

請員工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 不能有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例如:與事實不符的工作地址、工資水平、福利制度。)
  • 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不能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更多資訊可參見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相關規定。

徵才的薪水可以「依能力面議」嗎?

如果求職者的「經常性薪資」有可能小於新台幣四萬元時,徵才條件上就不能寫「依能力面議」。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經常性薪資的定義
包含的項目本薪、伙食津貼、每月績效獎金、每月全勤獎金等具備勞務對價關係之報酬。
不包含的項目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競賽、久任獎金等非經常性獎金,或來自客人小費、婚喪喜慶代金等性質。
當月薪未達四萬元時徵才表達的方法
寫出定額月薪例:月薪33,000元。
寫出最低月薪例:月薪33,000元以上。
寫出月薪區間例:月薪33,000~36,000元(區間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
當月薪超過四萬元時徵才表達的方法
可以不公開月薪可以寫「面議」或「40,000元以上」

徵才條件可以限制年齡與性別嗎?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的規定,若雇主不錄用求職者的原因與工作能力無關,會因就業岐視而有30萬到150萬元的罰鍰

常見的「不可限制」徵才條件
例如:誠徵洗碗阿姨、警衛大哥,限身高160公分以上、限40歲以下,限制血型、星座、宗教、種族、黨派等。
「可以限制」的徵才條件舉例
職務所需之專業能力例如:相關科系、相關工作經驗、語言能力、證照要求。
職業上真實需求工作上會接觸或有同性需求,例如女性內衣試穿服務員、女子三溫暖浴場現場清潔員等
法定優惠待遇可以限制或優先錄用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符合法令定額進用規定)。

和員工簽勞僱合約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和員工簽合約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但白紙黑字的記錄才是能保證雙方的文件,以免日後陷入羅生門的爭議中。尤其,勞資雙方之間很多項目的判定方向,其實是來自於勞動契約的事先約定。同時,合約內容的簽定,不得違反牴觸法律,例如:雙方約定勞工自願不投保的條約,就是違法且無效的。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應在勞動合約中約定以下事項:

  1.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2.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3.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4. 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5. 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6.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7. 安全衛生。
  8. 勞工教育及訓練。
  9. 福利。
  10.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11. 應遵守之紀律。獎懲。
  12.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可以和員工簽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除非工作的內容是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不然對勞動部來說,都是屬於「不定期契約」,若期滿就要求員工離職,雇主可能會涉及違法解僱,會處新臺幣 2-30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非繼續性工作可簽「不定期契約」的舉例
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發生的工作,且工作期間小於六個月。例如:天災後臨時清潔員、短期舉牌工讀。
短期性工作可預期發生的工作,且工作期間小於六個月。例如:員工產假之職務代理人、選舉宣傳車司機。
季節性工作受季節性影響,且工作期間小於九個月。例如:季節水果或稻米的採收員。
特定性工作可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但工作期間超過1年,應經主管機關核備。例如:建築工地特殊技術人員。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如果雇主在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任一種情形,原本的定期契約將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1. 員工繼續工作,雇主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意思。
  2. 雇主雖然和員工另訂新的定期契約,但如果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加總超過 90 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日,則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可以和員工約定試用期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自員工上班的第一天起就算正式員工,但實務上仍保留試用期的彈性。雇主可以確定以下三件事,來避免爭議發生。

  1. 在勞動契約中明確寫出試用期間:明定試用期的期間,展延試用期的方式等。(試用期間也應有薪資跟投保,展延要經員工書面同意,避免爭議。)
  2. 試用期間定期考核:明定考核內容,設定目標,定期檢討表現並留下記錄。
  3. 如要解僱仍建議事前預告及支付資遣費:試用期內解僱不用預告,但仍要付資遣費。若到職三個月以上要預告。

根據(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試用期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決定。實務上一般公司試用期大多都是 3 個月,可再展延3個月。

可以要求員工配合更換工作地點嗎?

除非勞動契約中有約定雇主有調動職務的權利,不然,雇主要調整職務、變更工作地點就算是變更勞動契約,需要取得員工同意,否則就會涉及違反勞動契約。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規定,除勞動契約要載明外,也要遵守調職、變動工作地點時的調動五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可以限制員工一年內不能離職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雇主對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沒有支出相當數額之費用讓員工接受專業技術訓練,或是提供員工合理補償,即使合約中載明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也會因為違法而導致無效。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有其限制如下:

  1.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2.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3.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4. 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可以限制員工離職前要事先預告嗎?

如果員工要離職,原則上要依照他的年資於特定期間提前告知雇主。若員工未事前預告,雖然離職也能發生效力,但若導致損失,雇主可請求損害賠償。

工作年資離職預告期
3個月~未滿1年10天前告知
1年~未滿3年20天前告知
3年以上30天前告知

員工可以不經預告就離職的情形如下:

  • 雇主不依約支付薪水。
  • 雇主簽約時說謊、詐欺。
  • 工作對員工健康有害,且通知雇主後沒有改善。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員工言語侮辱或肢體暴力(代理人契約已終止時除外)。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員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員工健康有重大危害之虞(患者已接受治療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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